三人以上聚眾鬥毆重罰十萬元 明提報行政院會通過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面對全台街頭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周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特種行業店門口若再發生聚眾鬥毆,警察局長就換人,並且指示修法,行政院會明(14)日已排定將審查通過 ⟪刑法⟫第149條及150條修正案,其中將「公然聚眾」定義明確化為三人以上,修法並加重罰金,聚眾不解散罰金最高八萬元;聚眾鬥毆罰金最高為十萬元額度,希望產生警惕作用。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治安會報。(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蘇貞昌(中)上周在治安會報下達嚴厲指示,特種行業店門口若再發生聚眾鬥毆,警察局長就換人。(圖/行政院提供)

鑑於 ⟪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以及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因以往定義上有不同看法,已造成警方執法的困難,經跨部會協調,法務部決定進行 ⟪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修法。因此法務部擬具 ⟪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並經跨部會協調後,提報明天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現行 ⟪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情官員指出,這次修法將參考⟪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例,也就是三人即可構成組織,三人以上即可成眾,將聚眾的定義明確化為三人以上;同時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為八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下降為2次。

至於⟪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罰金最高為十萬元,希望產生警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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