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鬥毆罰太輕 警方推動刑法修正 澄清保障民眾集遊權

記者呂品逸/台北報導

近日夜店、街頭頻頻發生鬥毆事件,不但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案件頻率增加、規模擴大,因此警政署推動修正刑法第149、150條,將明確定義違法的場所及人數,並加重刑責,同時將解散命令從3次改為2次,更有利於執法;另外警政署也澄清,修法僅更動刑法,集會遊行案件另有集遊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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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推動修正刑法,加強對於聚眾鬥毆的嚇阻力。(示意圖/資料畫面)

警政署說明,這次修法主要針對兩點,現行條文中存在「公然聚眾」一詞,但在實務上其實難以認定,因此將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明確規定場所及人數,同時對於攜帶凶器、危險物品、以及在來往眾多的馬路上鬥毆等行為,將加重刑責。

第二點是為了,順利掌控聚眾現場情況,防止法益侵害擴大,將解散命令「3次以上」修正為「2次」,並參考瑞士刑法,新增在場助勢之人經公務員口頭命令停止時不罰。刑事局則強調,現今警察機關處理鬥毆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法院裁罰,根據資料去年法院平均裁罰金額僅3866元,明顯沒有嚇阻力,因此希望藉由刑法以達到有效壓制聚眾鬥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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