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救護車、消防車「致人死傷者」⋯最高罰9萬、吊銷駕照

記者蕭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修正案,修正內容主要針對酒駕、酒駕累犯等新訂「累加制度」、「加裝酒精鎖」、「同車共責」、「車輛沒入」等,另針對未讓消防車、救護車等災害事故應變車者且有「致人死傷」情況,將開罰新台幣6000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

▲未來不讓救護車、消防車等駕駛且致人死傷將罰更重。(資料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主要規範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部分,其中有一情形為汽車駕駛人如聞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該駕駛人新台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執照,針對該項今通過並新增「不立即避讓者致人死傷」,將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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