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發食安英雄216萬獎金?高雄市衛生局急澄清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4年前因民眾檢舉東海食品行販售逾期食品,助高雄檢警成功破獲該起不法事件,該名食安英雄事後依法請領6成檢舉獎金,孰料遭高雄市衛生局拒發,原因是檢舉人是提供見豐公司違規事證非東海,檢舉人因不服提告,判該局敗訴,檢舉人應獲得216萬元,而該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此案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該局在104年3月間受理民眾檢舉台北市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倉庫疑竄改有效日期食品及販售逾期食品,即於當時函報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同步配合檢察官指揮啟動稽查見豐公司仁武倉庫及其下游等多家販售、餐廳業者(包含東海食品行),查獲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販售涉竄改有效日期的逾期食品等違規情事,並前已函請台北市衛生局處辦在案。

另外,高雄市衛生局當時配合檢察官的偵察現場查獲高雄市東海食品行(見豐公司下游業者之一),竄改食品有效日期及販售逾期食品之違章情事,該局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罰鍰360萬元整,檢舉人據悉後再向該局提出申請裁罰該市東海食品行案件的檢舉獎金216萬元。

高雄市衛生局說,檢舉人勇於舉發不法,實屬難得,不過按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款與本市訂定之「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6條第2款皆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檢舉獎金:...二、無具體事證。…』規定,檢舉人當時係為指稱見豐公司之不法行為,而提供下游多家廠商資料供查辦,但檢舉人因該局裁處下游廠商東海食品行違反食安法案件之後提出的檢舉獎金訴求。

高雄市衛生局指出,此案經彙整該局相關局處意見及邀集法制專家審慎評估認定,檢舉人是提供見豐公司竄改及逾期食品給下游業者的具體違規事證,而該市東海食品行的具體販售出逾期食品違規情節,是由檢察官發動偵察作為時予以查獲,檢舉人事後以衛生局對東海的違規裁處據以要求發放獎金,於法尚有疑義,並對其他食品檢舉案件也有排擠作用及不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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