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被男友偷偷拍下睡相 女友分手撕破臉怒提告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一對吳姓情侶2年前濃情蜜意地同遊台東時,吳男趁吳姓女友在民宿房內睡著時,偷偷拍下她入睡的模樣,吳女隔天一早看到自己的睡相後不禁哈哈大笑,豈料,事隔數月後,2人分手發生爭吵,吳女想起曾遭前男友拍下這張照片,憤而提告前男友妨害秘密,士林地院日前審結,認為吳男行為未構成犯罪要件,因此判吳男無罪。

判決指出,2人曾為男女朋友,前年6月11日一同到台東旅遊,並投宿當地一間民宿,當天凌晨4時許,吳男趁女友睡著時偷偷拍下女友睡覺的照片,2人分手後,吳女想起前男友曾偷拍她睡覺的照片,於是在同年10月間提告前男友未經同意就拍照,涉嫌妨害秘密。

吳男出庭時坦承曾拍下前女友睡覺的照片,但喊冤表示,當時只是要告訴前女友,被她擠到沒地方睡覺了,隔天一早給前女友看照片時,她看完後也哈哈大笑,並未要求他刪除照片,認為分手後吵架才來提告,分明就是在找碴。

而法官認為,雙方當時為情侶關係,一同投宿到民宿內,應屬雙方都可以使用的共同區域,而吳女的睡覺行為對於吳男來說僅屬於「一般家居活動」,更何況吳男拍照時,並未將吳女的棉被掀開或是將阻擋住視角的障礙物移除,且照片中只有吳女頭髮、左耳、左手臂露出棉被外,另外,吳女將雙腳越過雙人床,以吳男立場來說,不屬於妨害秘密行為。

法官參酌各項證據、情狀後判斷,吳男雖有拍攝前女友睡覺照,但並無妨害秘密的犯意,且客觀上也無妨害秘密的行為,並未構成犯罪要件,因此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裸照,偷拍,偷吃,小王,摩鐵,男友(圖/記者 林盈君攝)

▲法官認為吳男行為未構成犯罪要件,因此判他無罪。(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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