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萬月薪副總北富銀不續聘 不具「從屬性」連連敗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富邦一名月領62萬元的匡姓副總,3年前因考績被打乙等,隔年遭董事會解任,匡男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遭判敗訴,匡男提起上訴後,高院認為,匡男在這10年間領的酬勞2億多,提供勞務的目的主要是為自己的利益,其次才是北富銀的營業利益,雙方間不具經濟從屬性,日前仍判他敗訴。可上訴。

匡男主張,從2007年9月起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債券、匯率等相關交易,2017年10月的薪資為62萬8600元,歷年考績都達優等以上。2016年間,北富銀將他的考績評為乙等,2017年被要求主動離職,他不同意,結果門禁卡、公務郵件被鎖,同年10月董事會將他解任,他認為雙方具從屬性,應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按月給付薪資。

台北富邦,北投分行(圖/翻攝google)

▲台北富邦。(圖/翻攝google)

北富銀主張,副總僅次於總經理,由董事會決議聘任,在業務上有自由裁量處理事務的獨立權限,屬公司法所稱「委任經理人」,雙方不具從屬性。匡男依工作績效領取高薪,上下班無須打卡,還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等特別福利,與從屬於雇主的一般勞工不同,終止契約合法。

高院指出,勞動契約的本質,是當事人的一方,在從屬於他方的關係下提供勞務,以獲取他方給付報酬,主要內涵在於受僱人對於雇主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這與「委任關係」不同。要判斷是勞動契約還是委任契約,可從人格、經濟及組織的從屬性高低判斷,前者從屬性較高,後者從屬性較低。

匡姓副總每月本薪60萬元、午餐費2000元,首年保障年終獎金1590萬元,有配車、司機福利,自2008年起至2017年所領的酬勞,高達51至72%的酬勞是工作績效,雙方欠缺經濟從屬性,從種種證據來看,高院認為,雙方非勞動契約關係,北富銀終止契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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