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過了!6月正式上路 交部:絕不改變立場

記者蕭筠/台北報導

交通部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條之1(以下簡稱103-1),主要係規範租賃車輛不得在外巡迴攬客,以及Uber合作之代僱駕駛、租賃車須採1小時計費,被外界視為「Uber 條款」,引發Uber、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反彈,4月26日2個月修法預告期滿,交通部則承諾「不會公告法規上路」,不過上週交通部法規會已確定正式通過修法,預計本週將排入部務會報審查,6月初正式發布實施,並給予4個月緩衝輔導期,交通部呼籲Uber真正落地納管,並繼續提供良好的服務品質;亦堅定立場強調:「Uber不要再有任何期待,交通部不會改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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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和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服務。(資料圖/記者蕭筠攝影)

交通部於上週的法規會正式通過修正103-1規定,明訂未來與租賃業者合作之資訊平台,需以日租或時租計費(指最低1小時起跳收費),且禁止租賃車外駛巡迴攬客,以及須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提供租賃資訊讓主管機關查核,平台也需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交通部表示,本週會將修正法條排入部務會報審查,預計6月初發布實施,公布後將給予4個月緩衝輔導期,讓Uber駕駛可有時間考取執業登記證等,做好相關準備,預計10月初正式開始取締。

逾6千Uber駕駛抗議!「起租1小時」怎載客

▼▲Uber、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不滿交通部修法。(資料圖/記者蕭筠攝影)

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指出,Uber以技術協助名義,參與小客車租賃業附隨駕駛服務,提供即時派遣、短途載客及自訂費率,破壞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業間業態,已經嚴重破壞運輸業秩序,交通部認為「不應以創新之名行規避法令之實」,他也強調Uber進入全台灣市場皆以衝撞方式強勢進駐,「從違法切入再尋求合法」,再視當地是否願意改變遊戲規則,但台灣「9大運輸業管理嚴格」,若真的修改法規,對計程車業何來公平?

王國材也表示Uber使用衝撞方式進駐全世界,有被大部分國家禁止營運,包括丹麥、挪威、西班牙、匈牙利等,最後妥協選擇和當地計程車合作,例如德國、土耳其、香港、南韓等,認為Uber應先尋求合法再營運,故修正103條之1草案,期能強化分業管理、明確市場區隔、維護公平競爭,再三強調此與國際上多數國家嚴格禁止Uber之立場,並無不同。

▲交通部今召開記者會確定103-1修法草案將於6月正式公佈。(圖/記者蕭筠攝影)

在草案預告期間,交通部除請公路總局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行分區座談會外,亦分別邀請Uber(4月9日)、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4月17日)、網路叫車平台駕駛自救會(4月19日)、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代表(4月19日)及直轄市政府交通局長會面(5月15日),商討修法通過後對於業者、駕駛人可能面臨之問題、需要協助之事項,王國材表示,交通部修正103-1規定時首要考量對象為Uber駕駛生計,其次則是使用者,表示若Uber納管並無任何失業問題,前提是必須擁有合法身份,「要架構在合法的基礎上,公平競爭,是交通部一個責任」。

針對消費者關心法規發布後,Uber是否就此消失一題?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表示,只要Uber有心在台灣真正落地納管,仍可繼續營運,並不會消失,未來103-1規定發布後,Uber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預約平台技術,協助小客車租賃業派遣附隨駕駛服務,亦可轉型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一般計程車,例如Uber大車隊等,或申請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派遣多元化計程車,前提為要遵照規範營業,進而成為提供國人服務選項之一;另有關駕駛貸款部分,陳文瑞指出交通部已和國內幾家主要車輛貸款融資公司進行溝通,讓駕駛能夠在原貸款條件下維持原來融資貸款條件;而若由租賃車轉為多元化計程車,衍生車輛重新驗車、重領號牌、更換行照等監理規費1,250元,交通部也將予以減免。

至於Uber駕駛生計部分,交通部則將給予4個月緩衝輔導期,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表示,目前Uber司機持有職業駕照,無駕駛執照登記照,公路總局於5月起陸續和直轄縣市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討論,增加駕駛執照登記考試,亦和6都警察機關談妥,自6月起至9月止,將提供37場次執業登記證考試,1次可容納1680名可升,預估可提供超過1萬名駕駛考照,最近一次考試將在6月18日於台北市國家考場展開,目前已有逾800人報考,相較以往超出1倍之多,陳彥伯表示,Uber駕駛可至內政部警政署-計程車駕駛服務網,下載研讀相關資訊後再報考,該如何報考則可和各縣市警察局,警察大隊報名即可;至於車輛後續若選擇仍以103-1條執行租賃服務,車輛黏貼專用標識也正在規劃當中,將配合法規公告後4個月緩衝期後實施。

另有關10月初即將正式取締,陳彥伯指出,10月後將依相關法令作業,若以103-1從事利用網路平台提供代為駕駛服務,須提供營運計畫書經中央核定辦理,核定過後則須提供主要以APP服務之公司、牌照、車輛使用等資訊,且叫車平台須有提供查詢功能,讓政府行使稽查監督權力,並做相關取締工作,若仍違規駕駛,將依法開罰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其餘相關細項裁罰基準,將陸續對外公布。

最後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喊話Uber,「不要再有任何期待,交通部會改變我們立場」,表示當初將1萬多名駕駛帶進違規營運的Uber,「有責任帶領他們走向正途,取得執照拿到車牌」,並在台灣合法體制下繼續提供為人稱讚的服務品質,也替計程車業帶來新氣息,王國材表示:「交通部是樂觀其成,希望Uber服務留下來。」前提是必須尊重中華民國運輸業管理法規,再次強調交通部「絕對不會改變立場」。

103-1已於5月24日經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預計於本週提列部務會報確認後,即會發布施行,發布後仍有4個月過渡期, Uber及駕駛人可利用此一過渡期間補正程序與轉換合法營運,交通部再次聲明,本次修法103-1係以規範同時具有附隨駕駛、運用手機APP及提供即時媒合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者為對象,使其有所依循之規範及健全發展,多數租賃業者原提供之服務並不受影響,交通部雖樂見科技創新運用於運輸系統上,也歡迎業者在台發展,「惟合法經營是交通部始終不變的立場,也期待Uber大車隊在計程車市場繼續提供高品質服務」。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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