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涉洩密「無罪」確定 審判長:仍有失職可能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審結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馬英九無罪確定。

馬英九出席國會青年體驗營(1)前總統馬英九(右)30日在立法院出席「青島東很多派對」第3屆國會青年體驗營講座,進場時向一旁守候的媒體致意。中央社記者施宗暉攝 107年6月30日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2日審結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馬英九無罪確定。(圖/中央社)

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宣判指出,馬英九與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間無共犯關係,是黃世銘主動求見馬英九告知關說案,馬英九為被動接受;馬英九為公務員,行為有失職懲戒的可能,但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洩密等罪名,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馬英九本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判處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全案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特偵組調查司法關說案的專案報告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馬英九另涉嫌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馬英九無罪,高院二審改判4月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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