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仙人跳有陰影... 小開靜持電擊棒強盜乾洗應召女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31歲張姓資收場小開,去年12月間,透過網路論壇認識22歲應召女花花(化名)相約在三重區一間旅館見面,張男一見面便拿出預藏的電擊棒恫嚇花花,洗劫身上財物逃逸,再逼她脫光衣物性侵得逞,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張男並將他依法送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他13年10月徒刑;張男不服判決,上訴高院後,高院認定張男已與花花達成和解並坦承犯行,因此改判10年4月,並沒入電擊棒,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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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作案後離開旅館。(資料照/翻攝畫面)

據悉,張男為桃園地區一間資收場小開,去年12月20日晚間,透過網路論壇與應召集團找來應召女花花,協議以3萬元進行全套性交易,卻將花花拐進摩鐵後,持預藏的電擊棒發出「滋滋」聲響恫嚇花花,搶走她身上1萬2千元現金後,再命令她脫去身上衣物,掏出自備的保險套性侵得逞。

偵訊時,張男供稱因曾被人「乾洗」過,這次要報復決定要「乾洗」其他人,坦承洗劫財物但否認強制性交,並解釋,會命令花花脫光衣物全為自己方便脫身,但因見到對方美色,才臨時起意與花花發生性關係,且花花並未抵抗,不認為涉犯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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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趁張男外出遛狗時循線逮人。(資料照/翻攝畫面)

新北地院認為,張男與花花談妥以3萬元進行全套性交易,身上不但沒錢,反而帶著電擊棒、保險套赴約,足見他原本就打定主意要以電擊棒控制花花並發生性關係;此外,應召女怎可能「無償」提供張男性服務,並未採信張男辯詞。

法院審酌,張男犯後一再飾詞否認犯行,至今尚未與花花和解,且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因此判他1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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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遭警方移送。(資料照/翻攝畫面)

張男不服判決上訴主張,自己已完全坦承犯行,且已與花花達成和解,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高院法官則考量他,為逞一己性慾竟以性交易之名,逞私慾之實,待對方進入旅館,便以電擊棒言語恫嚇,強盜財物性侵得逞,對於花花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並造成她心中所生的陰影恐難以抹滅,犯罪所生實害實非輕微,因此改判10年4月,並沒入電擊棒,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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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盜領的贓款1萬2千元。(資料照/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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