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男交小女友「公共場所」激情噴發 姑姑認可媽不知道怒告

記者楊佩琪/新北報導

一名在壽司店工作的涂姓男子,與店內打工的少女「小珊」交往,2人在臉書上放閃,小珊的姑姑也來按讚。只是激情實在太熱烈,2人在賣場倉庫、公廁、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做喜歡做的事一共27次。小珊的父母親知道後,怒告涂男對未成年女子猥褻、性交等罪。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將涂男分別判處4個月、6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2年,但考量涂男坦承犯案並已賠償,均得緩刑2年。

-性侵-少女-家暴-(▲示意圖/Pixabay)

▲涂姓男子與未滿16歲的小珊一見鍾情,開始交往,忍不了激情,在停車場、倉庫內等地發生性關係。(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涂姓男子在大賣場一連鎖壽司店工作,於1年多前認識小珊,2人在臉書上「穩定交往中」,小珊的姑姑也來按讚,但叮嚀小珊,要告訴爸爸媽媽。只是激情一發不可收拾,一有機會2人便有不少親暱舉動,像是涂男撫摸小珊的胸部及下體。

某日2人在一停車場內口交,接著好幾日,2人外出經過公廁、工作的大賣場倉庫內、租屋處,都發生性關係,留下愛的痕跡。直到小珊的母親發現,氣到上警局報案才停止。

檢方偵辦,涂男與小珊一共發生27次性關係,1次猥褻。涂男坦承犯行,但小珊未滿16歲,涂男因此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猥褻等罪起訴。

法官考量,涂男後悔自己一時輕率失慮,並與小珊的父母達成50萬元和解也已履行完畢,小珊的父母同意給予附帶條件的緩刑宣告,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27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猥褻部分處4個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另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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