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涵被爆曾列入劉喬安賣淫「花名冊」 澄清:單純只是證人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10/15 18:55 發稿 |10/16 13:20 更新:新增影音 】

拒絕連千毅追求和包養的辣模「子涵」,被爆曾捲入「太陽花女王」劉喬安仲介跨國賣淫案,名列「花名冊」中,還3度到澳門及台中交易,分別獲得7萬至8萬元酬勞。經紀公司表示,確實當時子涵才18歲,曾被檢方以證人身分約談,但子涵絕對沒有賣淫或收取相關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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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涵被爆曾接受劉喬安跨國仲介安排賣淫,經紀人澄清只是證人。(圖/資料畫面)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先前爆出仲介跨國賣淫,仲介對象除了酒店女子,也傳出有女模、藝人,但當時都未被證實。而賣淫地點遍及世界各國,「戴姐」應召站的名號在應召界相當響亮。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劉喬安全盤認罪,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需支付公庫16萬元罰金,主謀戴君儀則被判2年8月,得易科罰金。除此之外,判決列出劉喬安等人仲介哪些女子,在哪些地點,以多少代價進行交易,只是就在列表中,赫然發現子涵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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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涵的姣好容貌,曾被連千毅以每月10萬求包養。(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顯示,劉喬安曾在2015年3月至9月間,仲介子涵在澳門、台中與「不明男子」進行性交易,第1次在2015年3月27日、28日,第2次在2015年5月19日到21日,第3次在同年9月14日,分別由劉喬安和戴君儀以12萬、20萬元代價仲介,子涵每次可得7到8萬元的酬勞。

不過經紀公司強調,子涵當時年僅18歲,還沒簽經紀約,經紀人詢問子涵,確實劉喬安的事情爆發,她有被傳去警局做筆錄,但是以證人身分,也從未出庭,若當時有證據證明賣淫,子涵不可能全身而退,反而會被轉為被告或受罰,子涵確實沒有賣淫或收取任何不法所得。目前已經要子涵趕緊到警局詢問調閱自己2015年到2016年的刑事案件紀錄,以及良民證,證明自己的清白。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與應召站「戴姐」跨國仲介賣淫,遭到判刑。(圖/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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