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24小時才能報警? 律師駁錯誤觀念:會錯失黃金時間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失蹤要等走失24小時才能報案喔」、「失蹤24小才能立案喔」是台灣人普遍對尋人案件的印象,不過「巴毛律師混酥團」解釋,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不管是成年人老人還是幼兒,只要有民眾報案失蹤,警方必須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尤其兒少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

粉專「巴毛律師混酥團」表示,「失蹤24小時才能報案」是台灣民眾長久以來的錯誤印象,可能是受電視、電影或各種馬路消息訛傳訛影響,但其實只要有人失蹤,都可馬上到就近派出所報案,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但也有例外,若民眾報案協尋的是「因案通緝者」、「服刑或因案羈押者」、「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則不在此限。

巴毛律師指出,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尤其兒少失蹤案件,「如果是誘拐兒童,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更換穿著或是髮型,甚至24小時以內就被送到海外」,如果不在第一時間報案, 只會增加協尋的困難度。

巴毛律師表示,若報案時警方說「再找找吧」「24小時才能報案」「會留案底喔」「要有自殺傾向才能協尋喔 他有嗎?」「你這樣是誣告」等等,請不要就此放棄,可以換另一間派出所,或直接打110報案,讓警方立即建檔,通報全台,第一時間全力搜尋,才比較能在黃金期間內把人找回來。

▲巴毛律師指出,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以免錯失搜尋黃金時間。(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網友們看完文章後,驚呼「居然!大家都被誤導了很多年耶」、「感謝釐清長久以來的錯誤認知」、「真的有警察會說不到24小時不受理耶!」、「之前也報案過,警察真的是這樣講的!要24小時才能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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