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夾娃娃機台驚見「捕鼠鋏」 台主1萬5飛了!

記者陳弋/新北報導

夾娃娃機店已經成為台灣大街小巷的常見風景,商品不僅有娃娃,還有食物、3C、生活用品、文具等,甚麼都夾,甚麼都不奇怪。不過台主再豐富化商品的同時,也要注意別觸犯法律。新北市有業者在機台內陳放「捕鼠鋏」供人夾取,結果換來一張15,000元的罰單。

▲現場沒入的捕鼠鋏。(圖/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提供)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11月14日接獲民眾檢舉,中和區景平路的選物機台非法陳列捕鼠鋏供民眾夾取販售,當下即派員前往,查獲台主違法陳列、販售齒型捕鼠鋏,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4-2條,並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處以15,000元的罰鍰,現場並沒入捕鼠鋏,避免流入市面遭違法使用。

▲動保處人員稽查夾娃娃機店。(圖/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提供)

據了解,民眾路過發現選物機台中陳列捕鼠鋏,隨即通報動保處。動保處派員到現場確認,聯絡趙姓台主到案約談,並現場沒入違法捕鼠鋏。台主表示自己1個多月前從臉書廣告大量購入多種不同品項的選物機台商品,誤認該捕鼠鋏無殺傷力,便擺放上選物機台供民眾夾取。其實,這個動作已經觸犯動保法。

▲陳列在機臺內的捕鼠鋏。(圖/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提供)

▲齒型捕鼠器,上下呈齒狀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屬獸鋏的一種。(圖/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提供)

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都屬於獸鋏產品。本次查獲的齒型捕鼠器獸鋏就是上下齒狀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屬獸鋏的一種。動保處提醒民眾勿因構造小或殺傷力較低,就認為可以用來捕捉老鼠,販售與使用都是違法行為。趙姓台主販賣獸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4-2條,獸鋏當場被沒入,行為人也將被處以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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