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齊民公司求償許金龍 北院判敗訴

現已更名為齊民公司的樂陞公司在投保中心要求下,興訟向前董事長許金龍、前董事謝東波連帶求償逾5468萬美元,台北地院今天宣判,認定求償無理由,判齊民公司敗訴,可上訴。

▲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被控利用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圖/中央社資料照)

刑事部分,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被控利用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另藉回售Tiny Piece(TP)公司造成樂陞科技損害,又涉操縱股價、美化財報、侵占款項等罪,一審判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二審改判12年,併科罰金1億元,全案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本案民事訴訟緣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民國106年間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當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時,投保中心可要求公司監察人或董事會起訴違法的董監事;因樂陞案被告為前董事長許金龍與前董事謝東波,且為公司董監事,因此投保中心根據起訴書要求樂陞公司必須對2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現已更名為齊民公司的樂陞公司,向許金龍、謝東波連帶求償5468萬餘美元及新台幣3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齊民公司就新台幣350萬元部分撤回,法院僅就求償5468萬餘美元部分審理,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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