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裁處中火案 環保署依法撤銷

環保署昨天表示,為避免因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衍生國家賠償訴訟案件,對於台中市政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一案,環保署依法撤銷。

▲環保署25日表示,為避免因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衍生國家賠償訴訟案件,對於台中市政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一案,環保署依法撤銷。(圖/中央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昨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於民國108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3次以違反空污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經查違規事實並不具備,並詳述3點原因。

首先,中火共10個機組,所核定的生煤年使用量全廠共2100萬公噸,依中市府於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4年內減少4成的要求,應少於1260萬公噸,但在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均未超過;且該處分生煤用量計算起訖時間,並非以同一年度全年操作情形計算,也與空污法規定不同。

其次,中火因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申請2號機許可證異動,台中市環保局於108年11月19日核發許可證內容中,逕將「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噸」等非屬中火原申請項目內容,自行載入備註欄中。

環保署認為此舉已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及第42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義務等規定。

第三,台中市環保局於108年11月20日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一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既有法律秩序安定。

環保署列舉法規,空污法於107年8月1日修法後,對於固定污源操作許可,已制定全國一致性審查標準;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環保署表示,自108年7月起,台中市環保局裁處前共5次提醒相關法令規定,且今年2月15日亦函請台中市環保局更正,但中市環保局2月20日函復時僅說明相關處分案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迄今仍未予更正處分;環保署不得不依法撤銷,以維護法規秩序,避免衍生後續國家賠償爭議。

原經台中市環保局廢止的2號機及3號機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將回到展延審查狀況,再做成准駁,環保署並未侵犯地方政府依法審查的權力。

環保署以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為例,105年9月彰化縣政府環保局以申請文件不符原許可證內容,且屆期未補正等理由,駁回展延申請,導致該廠停工;且彰化縣環保局106年6月20日違法撤銷原領有許可證,後續2案皆遭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衍生台化公司向彰化縣政府提起新台幣11.4億元國家賠償及後續民事訴訟,迄今已經開庭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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