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緊急命令戰憲法!防疫優先程度該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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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冠甫

武漢肺炎疫情因境外移入個案激增,導致國內確診病例突破百例,16日公布限制高中以下師生出國措施,再度引起政府能否基於防疫需求依現行法律限制憲法人民權利的討論,包含:中國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立法委員高嘉瑜、張其祿等人,都主張總統蔡英文應發布「緊急命令」以填補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總統蔡英文。(圖/記者盧素梅攝)

類似論述隱身其後的脈絡,為民主、人權與防疫間取得平衡,不應因疫情犧牲民主。舉凡不斷跳針詢問「法源依據」,大聲疾呼不補正程序即「威權將復辟」認定以防疫目的為核心的行政權,有防範疫情過度擴張的危險。而作為總統職權最後手段的緊急命令權,自然成為最好的解決目前困境的靈丹妙藥。

有趣的是,發布「緊急命令」後仍可能有違憲疑慮。以限制人民遷徙自由為例,先不論完全剝奪身體行動的「人身自由」相似於逮補、拘禁的強制力與屬於限制身體行動自由的「遷徙自由」在國內仍然可自由活動的程度重大差別。

假設發布緊急命令是為處理違憲爭議而來,屬法律位階的緊急命令,如何不底觸憲法基本權利。如果同意緊急命令凌駕憲法保障,以緊急命令當成侵害人民權利的正當權力來源,不就創造出質疑者口中那一個威權再臨的大怪獸。雖然法律學說對於緊急命令的法位階有歧異。但回顧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學者時期「921震災緊急命令相關問題」關於法位階的回應「因它屬憲法所授權發布,緊急命令不僅不可能具憲法位階,更不可能定性成超憲法的權力…」答案顯而易見。

釋字543號點出「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憲法規定「緊急命令」權是為在緊急狀態時保障人民權利,箝制國家緊急命令下的行為,並非授權承認或補足違憲行為,反而是確保民主憲政秩序不被破壞。

依據現行特別條例第七條「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從處置目的性、體系、文義論理解釋,不難得出該法的立法精神、目的及處置範圍,即可以推定該措施及處置不違反憲法之比例及明確性原則,而防疫作為無論為事前預防或事後處置,可抽象、可具體,死守因應不同事件而生的解釋要件無意義,涉及公益及避免人民及國家緊急危難的狀況本就複雜,最後仍須以具體情形判斷。

反而有些人以限制人民出境權利侵害輕微,適用「相對法律保留」即可的自由權利作為號召,當成防疫期間另類爭取政治籌碼的工具就相對容易了解現在的情勢。只不過,不是如新北市長侯友宜建議發布緊急命令所說,武漢肺炎「敵人已經攻進來,為何不全面迎戰,我們等待何時」而是防疫期間扯後腿的「敵人就在本能寺」。

《作者簡介》陳冠甫,臺北大學法研所研究生、專欄作家,經營粉絲專頁「斜槓青年談時事」,關注台灣未來,政治、社會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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