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花蓮台被控侵占國土案 法院判不具「公法關係」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國廣播公司被控占用多筆國家土地,其中一筆為花蓮機電室土地,法院認定土地為國家所有,判決中廣敗訴,中廣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交通部於1987前間移轉該筆土地為「戰時損失補償費」,雙方有「作價轉讓」的法律關係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中廣所提的主張無理由,裁定駁回。

▲中廣被控侵占花蓮機電室土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中廣相關的占有國土案,為前總統陳水扁時期開始追討。除了花蓮機電室土地,還有新北市板橋、八里,彰化縣芬園鄉、嘉義縣民雄鄉等多筆,各自提出民事訴訟,並陸續由法院認定該些土地為國家所有。

在花蓮有3筆土地,原本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中廣敗訴,並判賠不當得利549萬餘元,此案目前上訴二審中。中廣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國防部認為,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的決議,還不足以形成「作價轉讓」的法律關係,中廣主張「作價轉讓」是基於一般人民與國家間的合意,還是國家方面片面的行政決定,前後論述不同,其主張應不予以採信。

中廣則強調,之所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是政府將原本應給予的補助費、戰時損失補償,換算成土地價值抵償,當事雙方就戰時補助費的關係,必須是國民和一般人民,若皆是一般人民,不可能成為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主體,沒有私法裡契約自由使用原則。

法官認為,中廣取得土地所有權,確實是源自於國防最高委員會在1947年的常務會議決議,並通知當時的國民政府執行,涉及國家統治權行使,不過中廣未針對作價轉讓的法律關係盡舉證責任,訴請確認存在無理由,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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