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投資權益 金管會修「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9)日於行政院會後表示,為完備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包括:

1. 將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明定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並增訂除斥期間之規定。

保護機構取得代表訴訟權後,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保護機構辦理代表訴訟業務時,得為訴訟參加,且具有獨立參加之效力;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為健全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圖/資料照)

2. 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所定外國公司準用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規定。

3. 明定保護基金運用範圍包括投資興櫃公司有價證券,放寬保護基金運用之限制,將購置不動產總額酌予調整為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5%。

4. 修正調處書作成、核定及送達程序;並明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提起再審之訴相關規定。

5. 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依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金管會指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之修訂,將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對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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