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15名大法官宣示「通姦罪違憲」 通姦除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司法院15名大法官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自第791號解釋,結果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以刑法限制、規範違憲。意即通姦罪應立即失效。

▲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宣告違憲。(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

大法官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條號解釋應予變更。

另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已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全台一共19位法官、6位民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爭點則為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等於只罰小三。

林孟皇等法官主張,單獨懲罰小三或小王的刑事訴訟法有違憲疑慮,夫妻感情有第三者的「家務事」,需要刑法禁止?且通姦罪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合憲性的檢視,其手段及目的性也沒有關聯性。況且並無助於維繫婚姻與家庭制度,也不會比民事賠償、離婚等更有嚇阻效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以民調數據顯示,有8成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即便要廢除通姦罪也需由立法機關修法。且18年前,大法官便已做出通姦罪合憲的解釋,沒有必要另行變更或補充。

司法院刑事廳則認為,自2000年至2019年,通姦罪、相姦罪於一審有罪的比例女多於男,存在性別因素影響,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所生的不平等,源自於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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