詠春拳打趴學生 上台切磋成互毆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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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現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生)

最近在北部某國立大學發生一起課堂上學生對教授說詠春拳沒有實戰價值,於是教授請學生上講台驗證詠春拳不是只能打近距離跟打農夫,該教授要求學生先出拳,經過一番比劃後,接著雙方扭打互毆的事件。這個事件雙方會牽涉到哪些法律責任?請看下文分析。

▲政大學生遭教授用詠春拳打趴(圖/翻攝畫面)

教授與學生在講台上互毆,雙方都有可能涉及傷害罪,但互毆的雙方是否能夠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這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561號刑事判決已經給了我們明確的答案:「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這個事件最後就是演變成雙方扭打在一起,也就是前面判決所講的互毆行為,因此,雙方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有人會問,是學生先出拳的,教授就是一開始無傷人行為的那位,應該還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啊?事件中教授邀請學生上台練拳,過程還一直說「再來啊,come on」等具挑釁意味的言詞,可能是透過挑釁引起對方的攻擊,這種情形學理上稱作挑唆防衛,這種情形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筆者認為可能有困難。本案中,教授的目的就是希望學生上台與他演練詠春拳,本來就無防衛的主觀意思。就算教授主張有防衛的意思,但學生也是受他要求而出拳的,若教授後來不要再有挑釁行爲,可能不會造成與學生扭打一起之情形,如果教授得主張正當防衛,就有權利濫用的嫌疑,因此教授還是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政大學生遭教授用詠春拳打趴(圖/翻攝畫面)

前面提到學生是按照教授要求才出拳的,這時候學生可不可以主張「得被害人承諾」這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來阻卻違法呢?首先,得被害人承諾是實務界與學界幾乎都承認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具有主張的正當依據。而所謂得被害人承諾,就是行為人在進行某行為前,被害人有明示承諾行為人進行。本案中,教授邀請學生上台與他對打,且明確要求學生上台與他對打並且要學生先出拳,也就是教授已對學生給出明確的承諾,學生應得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綜上,筆者認為,教授需負的法律責任可能比學生來的重,因教授似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得以主張,而學生可能得以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最後,筆者認為就算對某些言論不滿,仍然不能訴諸於暴力,能文明解決還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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