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司法部神解答:單純喊開心、沒有法律意義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近期,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李眉蓁,因捲入論文抄襲風波,她因此召開記者會,宣布放棄「碩士學位」還當場淚灑現場,但事實上,「學位授予法」並無自行放棄規範,對此,司法部也常就民眾所喊的「保留(放棄)法律追訴權」提出詳細解答,宣導正確觀念。司法部於臉書粉絲團指出「喊出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放棄法律追訴權,並不會延長或提早結束提起訴訟的時效,單純就是喊著自己開心、或是嚇唬人而已,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

▲司法部解惑何謂法律追訴權。(圖/翻攝自pixabay)

●司法部提出第一點:什麼是法律追訴權?

正確來說,叫做「犯罪追訴權」,是國家針對刑事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訴追犯罪的權力,然而這樣的權力只有國家的「檢察機關」才有,比較常聽到的說法是檢察官「提起公訴」,也就是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一般民眾,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則是有提請檢察官 偵辦犯罪的「告訴」權。除了檢察官有追訴權外,被害人也可以直接請律師,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自訴」,再由法院來審理。​

●第二點:追訴權可以放棄嗎?​

訴權只會停止進行或消滅,但不能保留也不能放棄。根據 #刑法第80條,原則上追訴權在4種情況下會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內未起訴​
2.犯最重本刑為3年~10年,20年內未起訴​
3.犯最重本刑為1年~3年,10年內未起訴​
4.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內未起訴​

但如果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而且造成有人死亡的結果」,則追訴期永遠都不會消滅。

最後則提到「喊出『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放棄法律追訴權』並不會延長、或提早結束提起訴訟的時效,單純就是『喊著自己開心或是嚇唬人』而已,頂多就是在告訴乃論之罪時,有暫時不提起告訴的意思,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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