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我會跟男友拿錢 癡男給2千「做了」結果超意外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丁姓男子被控明知少女「小君」年僅17歲,依舊發生性關係並給予金錢,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起訴。丁男坦承性交但否認有「對價關係」也不知道小君未成年,表示是以男朋友身分給小君生活費。小君則坦言,因為離家出走身上沒錢,才願意和丁男發生關係。法官審理後認為,丁男以金錢要求未成年少女發生應關係的證據不足,判決丁男無罪。

▲法官從小君和丁男的對話紀錄,發現丁男以為小君已成年,想和小君成為男女朋友,因而發生性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檢方起訴,丁男於2017年間,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僅17歲的小君。明知小君未滿18歲,卻於旅館內以2000元不等代價,和小君發生性關係。1年後又發生第2次性關係,同樣給小君2000元,因為在路上被巡邏員警臨檢,發現小君未成年,且被報失蹤人口,案情因此曝光。檢方認為丁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成年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

出庭時丁男反駁,他確實有和小君發生性關係,但小君自稱18歲,第1次見面時他也沒給錢,1年後的第2次見面才給小君2000元,因為他們已經是男女朋友關係,2000元是送給小君的生活費。

小君則表示,她在高一時候就認識丁男,當時她15歲,丁男也知道。2人一共見面過2次,每次丁男都有給錢。第2次她本來不想要,但丁男苦苦哀求,她又因為離家出走需要錢,就答應了。

法官勘驗丁男與小君2次見面前後的臉書傳訊紀錄,發現小君確實曾向丁男表示,她18歲;也在第1次發生性關係,丁男想和小君正式成為男女朋友時,小君告訴丁男「我有一種習慣會跟自己的男友拿錢」,並表示「我急著要錢啊」等語;第2次見面後,小君也向丁男表示2000元買充電器、買褲子就花得差不多了,身上沒錢,要求丁男給她零用錢等。

法官認為,從2人的對話紀錄可見與丁男所供述的情況相符,且小君在臉書上的個人資訊,與亮麗成熟的外貌,確實難以讓人判斷其實際年齡,因此丁男所辯,不知道小君未成年,且因小君要求而給生活費的說法,尚屬有所據。

因小君經法院多次傳喚,甚至拘提,都未到庭陳述,僅依檢方提出的事證,尚不足以認定丁男明知小君未滿18歲,也無其他證據可佐。且小君的供述與對話紀錄不符,無法證明丁男知法犯法,判決丁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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