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車廂「掏鳥狂蹭」正妹翹臀 變態男遭判刑4個月

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一名金姓男子,去年3月間,搭乘捷運淡水線時,竟掏出下體磨蹭一名女子臀部,而目睹整個過程的熱心民眾,連忙通報警方將金男逮捕;儘管金男出庭時否認犯行,辯護人也代為主張,本案並無被害人且監視器影像與熱心民眾證詞,都無法清楚辨識金男有何犯行,但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不予採信金男與辯護人說詞,依公然猥褻罪嫌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金男去年3月30日下午4時許,搭乘台北捷運淡水線劍潭站開往台北車站的班次時,竟在車廂中裸露下體,並磨蹭不知情的女乘客臀部,而當下一名熱心民眾發現,見金男欲跟隨被害女乘客下車,於是上前抓住金男,並在其他民眾協助下,按下緊急按鈕通報警方前來處理。

金男挨告後否認犯行,辯稱他當天的確在那班捷運上,但自己並未裸露生殖器;金男辯護人也主張,本案並無被害人,且依監視器影像及熱心民眾所述,均無法清楚辨識金男有何公然猥褻行為。

熱心民眾出庭證稱,金男當時站在中央柱子扶手處,自己則是站在他的左斜前方,有看到金男露出生殖器一直磨蹭前方的小姐臀部,但女子可能沒有發現金男的舉動,後來小姐要下車時,金男也跟上去,她見狀就上前抓住金男,並請車廂內其他乘客幫忙按緊急按鈕,通知警方過來處理,後來捷運警察過來將金男帶至臺北車站的捷運服務台,附近的警局再派員警過來。

儘管辯護人另辯稱,一般人搭乘捷運時,基於隱私及禮貌,不會刻意觀察他人腰部以下動作,且熱心民眾當天是帶同小孩出遊,視線應專注於小孩身上才是,因此他所述應係誤判。

但台北地院法官勘驗車廂監視器畫面後,認為一般人搭捷運時,若他人在車廂內表現出異於常情的言行舉止,勢將吸引車上乘客之目光,如身旁有自己的親友或小孩,一定會更加注意該人行動,避免該人對自己或親友做出其他危險行為,或使孩童迴避不堪入目之暴力或猥褻情景,因此不予採信金男與其辯護人說詞。

法官認為,金男未能自重及尊重他人,為滿足一己私慾,在人潮眾多的捷運車廂內露鳥磨蹭被害女子臀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推諉卸責,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依公然猥褻罪嫌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金男在捷運車廂內露鳥磨蹭被害女子,遭熱心民眾發現;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示意照/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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