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上網「婚史:單身」 挨告侵害「貞操權」要賠30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余姓女子透過網路婚戀交友平台,認識陳姓男子,開始交往後卻發現,陳男根本已婚,氣得提告侵害「貞操權」,造成她得承受精神上痛苦,求償100萬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陳男需賠償30萬元,陳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宣判,陳男上訴無理,依舊得賠30萬元,全案確定。

▲陳姓人夫上網謊稱自己單身未婚,與余姓女子交往還發生性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陳男於1991年3月4日結婚,2019年12月17日離婚,卻在離婚前,在網路婚戀交友平台「Sweet Ring」上的個人資料裡,填寫「婚史:單身」。2018年3月間,陳男和余女認識,為鞏固自己單身身分,還傳了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的照片給余女。余女不疑有他,2人也持續進一步交往,並發生性關係。

約1年後,就在2人要論及婚嫁時,余女無意間發現陳男真正的身分證配偶欄上填有名字,這才發現陳男根本欺騙她,陳男急著解釋,他有要離婚,只是還沒辦理成功。氣得余女對陳男提告侵害「貞操權」之人格法益,造成她精神上痛苦,求償100萬元。

一審法官判決余女勝訴,陳男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陳男確實在交友平台上填寫「婚史:單身(未婚)」,有欺瞞使不特定人誤信其未婚之情形,陳男也坦言確實有所隱瞞婚姻狀況與年齡。

又陳男在平台上填寫「如果找到合適的對象就結婚」,和余女交往期間,也都以老公、老婆互稱,還多次在Line對話中,透露想和余女結婚、生孩子的念頭,直到被余女發現才坦承說謊,更顯見余女是因為誤以為陳男未婚,進而付出感情的事實。

因此法官認為,陳男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使得余女的貞操權人格法益受到損害,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認為陳男上訴無理,確定要賠償30萬元,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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