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公園女廁嘗禁果 13歲小女友求情:他把我照顧很好

記者游承霖/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19歲何姓男大生,前年3月間,認識13歲少女小花(化名)後,2人情投意合,並在小花家人同意下,開始交往,何男情不自禁下,從去年3月至今年2月間,3度在小花房間、自己宿舍以及公園女廁內,在位違反小花意願下,發生關係,案情曝光後,何男始終坦承犯行,而小花也出面求情「何男把我照顧得很好,我不希望他因為這件事情受到處罰」;法官審理後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參加法治教育12小時。

判決指出,何男前年3月間,在小花父母的介紹下認識小花,進而交往成為情侶,何男一時情不自禁下,從去年3月到今年2月間,分別在小花住處房間、何男住處房間以及228紀念公園女生廁所內,在未違反小花意願下3度發生性關係。

事件曝光後,何男始終坦承犯行,小花也向法官求情表示「何男把我照顧得很好,我不希望他因為這件事情受到處罰」,小花的母親亦表示「沒有要對何男提出妨害性自主案告訴」,更在與小花討論後,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何男是透過小花父母才認識小花,與她培養感情發展為男女朋友,數月後才發生性行為,本案與單純基於性交目的而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軟體等管道,亂槍打鳥結識未成年少女的犯罪顯有不同,本案應屬何男情不自禁、衝動行事的偶發行為。

法官考量,何男目前就讀大學且成績優異,勘信何男對於未來人生方向有所規劃掌握,而信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參加法治教育12小時。可上訴。

▲何男一時情不自禁,與小花3度嘿咻挨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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