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尾牙抽中10張股票!前協理隔月退休「109萬飛了」

社會中心/朱祖儀報導

前鴻海人資總務部歐姓協理先前在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不過因為他剛好在下個月退休,公司總財務長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拒絕給付獎品,歐男得知後相當不滿,認為即使無法支付股票,也應給付市價金額,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不過法官審理,認為公司抽獎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獎項發放時,員工須在職才有領獎資格,因此判鴻海勝訴。

▲歐男在2013年的鴻海尾牙上,抽中10張股票。(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歐男2005年到職,先擔任人資技委員會協理兼集團技委會總幹事,後被調任為IDSBG事業群人資及總務部協理,2013年3月11日屆齡退休。但在2013年2月動員大會抽獎活動上,他幸運抽中公司股票10張,由於他將在隔月退休,因此他特別在退休文件上,寫明請求公司履行給付股票義務,總經理於同年2月批准。不過總財務長審核時,卻以他在抽獎前申請退休為由,拒絕給付10張股票。

對於獎品被扣住一事,歐男表示,公司尾牙舉辦優良幹部的公開抽獎活動,是根據幹部級別、考績、年資等條件篩選,最後由總經理確認並設定排序才進行電腦抽獎,其應屬具有對價性質之無名契約約定,因此要求公司仍要按照約定給付10張股票,若無法支付,也要依股價換換給付83萬6183元,再加上現金股利等25萬8951元,共計109萬5134元。

不過鴻海稱,抽獎活動當日為了公平起見,有列出抽獎規則,其中有提到「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且不僅投影的摸彩影片有說明講解,主持人也有口頭說明。因此他申請在2013年3月11日退休,顯然他已不符合條件,卻仍刻意把自己列入抽獎名單中,有違誠信原則。

法官表示,雙方當時成立的贈與契約附有停止條件,當時歐男可自行決定是否在職,但他仍選擇退休,最後公司發放股票時他已不在職,不具領獎資格,因此總財務長不同意發放之決定實屬合理,駁回歐男的訴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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