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免牌照稅限3輛車 大法官:違憲

大法官會議今(31)日做出釋字第798號解釋,財政部令函要求社會福利機構免徵牌照稅以3輛為限,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大法官表示社福機構免牌照稅限3輛車違憲。(圖/資料照)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聖家啟智中心、聖智啟智中心、慈愛教養院所有7輛自用小客及貨車先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先後在民國96年至103年間經核准在案。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先前於92年及95年間已核准其它3輛車免稅,因此認為這7輛車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稅捐稽徵法撤銷7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要求補繳稅款。

3個社福機構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限制「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違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日做出釋字第798號解釋,認定財政部這2個令、函,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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