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調職350公里遠台北任職 月薪7萬女處長告贏公司

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在連鎖大賣場工作超過20年且月薪逾7萬元的劉姓女子,指控賣場事前未經商量,擅自將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上班,導致她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更無法經常陪伴照顧老母親,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底應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劉女勝訴,大賣場應給付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可上訴。

劉女主張,她從1997年開始進入賣場工作至今,調職前職務是財務內部稽核處長,期間工作調動均位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地區,她已習慣高雄市生活,更因此在高雄置產,以便照顧母親,豈料前年3月間,公司竟在事先未經商量下,直接寄電子郵件通知將她調至台北總公司任職。

▲家住高雄的劉女,被迫調職至350公里遠的台北市,導致生活驟變。(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面對突如其來的調令,將劉女從高雄市調往350公里以外的台北市,導致劉女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更無法經常陪伴照顧母親,為此向公司申訴未果,兩度向高雄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均不成立。

劉女只能迫於無奈、硬著頭皮前往總公司報到,導致每月受有額外支出,包含交通、租屋、生活費用等開銷,造成財產損害,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公司賠償財產損失,每月1月9千餘元。

對此,賣場則辯稱,劉女所屬部門2018年起,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而有縮編必要,為了保障劉女工作權,以使她不受資遣,才會把她調任台北總公司服務,並提供1個月薪資搬遷補助,認為調職命令合法。

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賣場僅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高雄市辦公室有縮編必要,且高雄、台北距離甚遠,公司本應提供必要協助,包含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等,但賣場卻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貼,並未考量到勞工和家庭生活利益,判調職命令無效,勞務給付地應回復至高雄市。

此外,法官依主計處公布統計,台北市及高雄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差額約8039元,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已工作20個月,公司應賠償劉女調職20個月來損失,給付劉女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點為止,按月給付劉女1萬4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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