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長照削價競爭 行政院:修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表示,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 衛福部長期照顧司長祝健芳說明,長照法將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避免業者削價競爭。(圖/記者陳政宇攝影)

衛福部指出,鑑於需要長照之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自2018年起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另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重點如下:

一、 增列經濟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等相關事項。(草案第6條)

二、 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為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避免長照服務單位削價競爭,並增訂罰則。(草案第8條之1及第49條)

三、 長照特約及給支付制度法制化: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支付制度及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將原訂定「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照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授權法制化。(草案第8條之1及第32條之1)

四、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增列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為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置主體,排除適用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規定,藉以培育長照人才,以達訓用合一及促進長照資源發展之目的。(草案第22條)

五、 未立案長照機構查核:參考老人福利法修正納入未立案機構之查核及罰則,明定主管機關應派員進入未經許可設立從事長照服務場所檢查,受檢查者應予配合檢查及個案轉介與安置之義務。(草案第39條之1、第47條及第47條之1)

六、 長照人員為業務不實記載之罰則及服務品質確保:長照機構應確實監督其所屬長照人員,不得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記載,虛浮報長照服務費用;另增列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於其改善完成前,不得增加服務對象之規定。(草案第53條)

七、 長照人員未登錄或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提供長照服務之罰則:長照機構使未登錄或未報經同意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之罰責,明確其違規行為處罰樣態。(草案第54條及第58條)

八、 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單位之服務人員管理:增列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提供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等,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草案第62條)

據此,衛福部也強調,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長照給付支付制度提升長照服務費用支付價格,期藉由「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落實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加速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培育長照專業人才,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及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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