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絕不輕放!台鐵「民、刑、行政法」全上求償到底

記者許書萓/台北報導

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上滑落到鐵軌附近的工程車後出軌,該案為半世紀以來最嚴重事故,針對本案法律責任的部分,今(5)日台鐵在「第408次和仁崇德間(清水隧道)事故報告第10次工作會報」記者會上,交通部法規會執行秘書邱銘堂說明,台鐵將會針對三部分做請求。

▲交通部法規會執行秘書邱銘堂說明,台鐵將會針對三部分做請求。

邱銘堂說明,本案法律責任部分,共分三點說明,台鐵將會針對三部分做請求,第一、民事責任的部分,工程承包商為東興營造、分包商是義祥工業社、工地主任是李義祥,工程車駕駛也是李義祥,依據民法及契約規定,台鐵將向三方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包括:車廂、鐵軌等財物損失、誤點營業損、台鐵給付死傷旅客金額部分等。

行政責任部分,由於李義祥同時是義程營造公司負責人同時兼任東興營造工地主任,此舉違反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將處以二十萬元左右罰緩。

刑事責任方面,李義祥涉觸犯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花蓮地檢署正在偵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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