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童溺斃父怒告求償 律師坦言:父母先錯、官司很難勝訴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台中太平頭汴坑溪發生溺水2死意外,死亡的7歲李姓男童父親指控,27歲陳姓男子疑似溺水掙扎硬拉住男童的腳,導致兩人雙雙滅頂,不排除對陳男家屬提告求償。對此,律師鄭懿瀛10日上午對官司結果做出預測,他表示,就算驗屍報告顯示陳男有抓住男童的腳,但陳男已死亡,無法追究過失致死刑責,民事賠償恐怕也很難勝訴。

▲7歲男童家屬指控,27歲陳姓男子抓住男童腳導致溺斃,不排除對陳男家屬提告求償,律師分析表示,官司很難成立。(圖/翻攝畫面)

律師鄭懿瀛表示,27歲陳姓男子當時處於溺水狀態的惡劣環境,已去判斷能力,無法追究刑責,至於民事責任也不必負擔,不須用遺產來賠償,家屬也不必連帶負起民事賠償責任,頂多支付一筆慰問金,負起所謂的「道義責任」。但律師強調,若要追究責任,男童父母觸犯兒少法在先「難辭其咎」。

▲7歲男童溺水地點為太平頭汴坑溪北田大橋下水潭,此處有立禁止戲水告示牌,男童父母帶孩子前往危險水域已先違反兒少法。(圖/翻攝畫面)

官司無法成立的最重要關鍵是,男童父母違法在先,帶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發溺斃事件,父母已先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儘管家屬指控,7歲男童是遭陳姓男子拉住腳而溺斃,但檢察官初步相驗結果,並未在男童腿部發現任何明顯「抓痕」,由於雙方家屬對相驗死因無意見,檢方決定不解剖,交由家屬處理後事。

▲▼7歲男童跟著爸媽到危險水域戲水不幸溺斃,男童父母已觸犯兒少法,可罰6萬以上到60萬以下罰鍰。(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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