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教召判刑8月確定 男提「禁役證明」獲再審判無罪

師姓男子89年未前往部隊教召,遭判刑8月確定;他提出禁役證明聲請再審,獲台灣高等法院裁准。高院今(8)日認定師男另案在監遭押逾3年,依兵役法為「禁役」,判決無罪,可上訴。

▲師男未前往部隊教召遭判刑8月,今判決無罪。(示意圖/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師姓男子於民國85年10月18日入伍服役,但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高院判決2年10月徒刑,於86年8月28日因案停役,89年1月6日經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停役原因消滅而回復現役。

台北市團管區司令部核發臨時召集令,指定師男應於89年3月2日,前往宜蘭縣某部隊回役,召集令於同年2月24日送達,由師男胞兄代收並於4天後轉交師男受領,但師男未前往部隊報到,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避免臨時召集罪起訴。

一審判決師男無罪,檢方提上訴,二審改判師男8月確定;師男於今年初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附上禁役證明主張,他已於88年8月13日禁役生效,當年二審期間,他在外地工作,無法到庭應訊。高院今年2月初裁准開始再審。

高院審理期間函詢台北市後備指揮部,獲回覆指出,師男因案在監執行合計滿3年,符合兵役法禁役規定,之前經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在89年12月初核定禁役,溯自88年8月13日生效,師男消失後備軍人身分,無須參加教育召集。

高院今日認定,師男從83年間起陸續被控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監執行有期徒刑連同羈押日數,合計共3年2月又19 日,已滿3年,依兵役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禁服兵役, 即「禁役」。

高院指出,師男原為後備軍人,依法禁役則消失後備軍人身分,不應受後備管理,本件證據不足以證明師男犯罪,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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