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汙6300萬 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6300萬賄款,高等法院更一審歷經2年多時間審理,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處4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仍可上訴。另被控索賄8300萬元,以及洗錢部分,先前已判無罪確定,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林益世被判2年刑期定讞,已經入獄,於2020年4月假釋出獄。

▲林益世收賄6300萬部分,被判刑4年10月。(圖/資料畫面)

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賄賂,收賄6300萬元,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的爐下渣及轉爐石契約。一審台北地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林益世5年6月有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具體說明林益世違背何種職務,利用哪種方法濫權,對於林益世有利的證詞,二審也未做說明不採信的理由,又未調查對林益世有利的證據,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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