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蘿莉初戀是同學爸 上摩鐵3次「唯一男友」慘賠再坐牢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從事餐飲業的陳姓男子,去年認識小六女兒的同班同學,想不到兩人竟發展成情侶關係,多次到汽車旅館慶生甚至發生性關係,直到老師察覺有異通知女童家長才曝光;雖然陳男矢口否認,但女童坦承「他是我至今唯一的男朋友,我只有與他發生性行為」,加上陳男女兒的證詞等證據,最終被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12歲女童的初戀男友,竟是同班同學的「父親」,雙方甚至曾到汽車旅館發生過至少3次性關係。(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12歲女童是陳男女兒的同班同學,女童去年初到陳男經營的餐飲店找同學玩,雙方因此結識,儘管兩人年齡差距甚大,卻發展成男女關係;去年3月到4月間,陳男開車載女童到汽車旅館至少發生3次性關係,兩人交往期間,陳男替女童支付線上遊戲點數、送戒指當禮物,最後還買手機拿到學校警衛室轉交給女童,導師察覺有異,逼問女童,女童卻不肯吐實,宣稱忘記了,導師只好找陳男女兒詢問,才發現這段「老少配」戀情。

當女童父親通報警方,女童卻不肯配合驗傷,只說陳男是他初戀男友,也是她唯一男友,是情投意合與陳男發生關係,強調最後一次去旅館時,她與陳男及其女兒3人一起到旅館,一到房間,陳男藉口家裡大門沒鎖,讓女兒搭計程車返家,把人支開,接著與女童發生第3次性行為。

▲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雖並非使用暴力,事後也與女童家人已30萬達成和解,仍判決2年6個月有期徒刑。(圖/記者張雅筑拍攝)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陳男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共3次,參酌陳男並非使用暴力,也全數坦承犯行,雖然事後以30萬元與女童家人達成和解,但仍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輕判陳男2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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