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列5大反對理由!「鞭刑公投」沒過 廢死聯盟表態:重刑無助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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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所提「鞭刑公投案」遭中選會全體一致否決而未通過引發關注。事實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先前就曾提出5大理由反對鞭刑,包括司法鞭刑侵犯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公投不能授權國家實施公約禁止的刑罰、鞭刑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將增加引渡與跨境司法合作障礙,以及醫療監督不能使鞭刑人道化。如今公投案遭否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再度發表聲明,表態「深表同意與支持」,並強調重刑和殘忍刑對於嚇阻犯罪,在實證上並無助益。
廢死聯盟早列5大理由 反對鞭刑公投
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先前在立法院通過鞭刑公投提案後,就曾發表聯合聲明明確反對,並提出5大理由。第一,司法鞭刑侵犯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並直接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第二,公民投票不能授權國家實施公約禁止的刑罰;第三,鞭刑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第四,鞭刑將增加引渡與跨境司法合作的障礙;第五,即使安排醫療監督,也不能使鞭刑人道化,且可能使醫療人員陷入違反醫療倫理的處境。
民團當時強調,現有研究並未證明鞭刑具有特殊或額外的嚇阻效果,犯罪學研究反而持續指出,與犯罪嚇阻具有較穩定關聯的,是犯罪遭查獲及受到制裁的確定性,而非刑罰本身有多嚴酷。
鞭刑公投遭中選會否決 廢死聯盟等3團體表態支持
3團體共同發布「支持中選會不通過鞭刑公投案聲明」,針對中選會認定立法院提出的鞭刑公投案,不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同時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因此經全體一致決做成不通過決定。以身為公民團體表態,「我們深表同意與支持」。
聲明指出,《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已明定,立法院僅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具有公投提案權,也只有符合此前提,立法院所提案件才有排除《公投法》第9條至第13條等規定適用的效果。
廢死聯盟表態支持中選會 原因曝光
聲明指出,公民投票制度是代議民主的補充,而立法及修法原本就是代議機關自身職責,因此立法院應循立法或修法途徑做出決定,「而不能託諸於公民投票」。基於上述理由,主張中選會對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仍具有審查權;否則《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形同具文。
聲明表示,中選會針對屬於立法、修法事項的司法鞭刑公投案做成不通過決定,是堅守《公投法》所賦予的職責,並依法做成決定,因此予以支持。
批鞭刑違反《公政公約》 侵犯身體權、人性尊嚴
聲明同時肯定中選會指出,鞭刑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以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及處罰的規定。同時也主張,鞭刑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也違反已成為內國法秩序的國際人權公約規定。即使是由公民連署提出的公投案,也不能違反這項界限,立法院身為憲政機關,更應理解相關規範。
「重刑無助嚇阻犯罪」 廢死聯盟等籲從3方向改善
針對社會安全及犯罪預防,聲明最後指出,「重刑和殘忍刑對於嚇阻犯罪在實證上並無助益」。要保障社會安全並提高犯罪預防效果,主要應著重在三個面向,包括犯罪行為能夠及時被發現、及時受到追訴,以及監禁刑的執行能落實社會復歸功能。
聲明表示,作為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核心價值的國家,權責機關應致力改善上述問題,而不是訴諸或迎合民眾情緒反應,才能真正帶領國家走向更加安全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