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酸他濫訴 張景森怒轟雙標:他攻擊人叫揭弊、別人反擊卻變濫訴
前政委張景森日前對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提告一審敗訴,針對這場官司,黃國昌昨(3)日表示,自己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庭,也不想浪費時間,酸張景森濫訴被法院打臉,更自豪自己的工作就是揭弊。本日,張景森發聲駁斥,黃國昌講得好像自己根本不屑答辯,隨隨便便就贏官司,事實上卻是準備好幾份書狀答辯。張景森更戳破黃國昌式雙標,「他攻擊別人,叫做揭弊;別人反擊,叫做迫害。」
關於這場官司,張景森表示,自己告黃國昌,一審法院判他免賠。他高興得不得了,說心裡只有一個「爽」字,甚至迫不及待地把一審結果包裝成,過去的指控全部「都有所本」。問題是,他們都還沒有收到判決,連判決書都還沒看,黃國昌就已經把自己想像中的判決理由,當成法院認證。「黃國昌再一次證明,他最擅長的不是『查證』,而是『放話』」。
張景森大酸,黃國昌特別強調,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庭,講得好像自己根本不屑答辯,隨隨便便就贏了官司。事實上,他提出了好幾份書狀,長篇大論地答辯。光看那些書狀,說他「嚇得要死」也不為過。沒出庭,不等於沒答辯,更不代表他根本沒把這場官司當一回事。
張景森點出,黃國昌以前是教法律的,他當然知道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法院判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和「法院認證黃國昌講的全部都是事實」,完全是兩回事。
至於為何提告,張景森還原,「黃國昌曾身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時公開點我的名字,把我和綠能投資、飯局、『官商分際』,以及『慷納稅人之慨,建立自己的政商關係』等說法扯在一起。這些指控根本不是事實,所以我才告他。即使法院最後認為黃國昌不用負民事賠償責任,也不當然等於法院認證他講的每一句話都是真的。」
黃國昌稱,此次官司為濫訴。張景森轟莫名其妙,自己一向堂堂正正,為國為民、敢說敢言。「黃國昌公開對我作出嚴重指控,我認為他沒有盡到查證義務,也損害了我的名譽,所以依法提告。這叫捍衛自己的名譽權,不叫濫訴。」張景森質疑,難道提告的人最後一審敗訴,就叫濫訴?那全國每天那麼多民事官司,敗訴的一方豈不全部都是濫訴?
包含民眾黨在內,黃國昌曾多次抨擊台灣司法,甚至為此上街,如今官司贏了就說是法院打臉對方。張景森怒揭,真正荒謬的,是黃國昌對司法的態度。他攻擊別人叫做揭弊;別人反擊叫做迫害。他告別人是伸張正義;別人告他,就是濫訴。判決對他有利,就是司法公正;判決對他不利,就是政治介入。這不是什麼法律原則,只是一套以黃國昌自己為中心的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