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女友產子「月撒70萬」癡情男驗DNA揭超綠真相…開撕她:騙財騙色
台南連姓男子多年前跟女子小花(化名)交往,女方曾懷孕產子,男方欣喜無比,數年間每月負擔女方開銷30至70萬不等,未料,事後經DNA鑑定,才驚覺非親生骨肉,害他人財兩失。連男憤而報復女方,揚言開槍,還拿小花照片以黑色麥克筆寫上「安平女狼、騙財騙色……不知倫理」字樣張貼在公共場所,連男因此遭判4個月有期徒刑,上訴二審被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連男跟前女友小花(化名)發生嫌隙,於2024年清晨,拿女方先前提供的鑰匙闖入住處,事後她報警男方才勸離,事後又不斷按門鈴騷擾。
小花以通訊軟體要求歸還鑰匙,連男竟傳送子彈照片,並傳送「明天開始,我要當槍擊要犯」、「你在警察來,我們就槍戰了」、「我有沒有騙人有沒有謊話連篇我身上的子彈告訴你」。
連男當天又拿小花的照片以黑色麥克筆寫上「安平女狼、騙財騙色、狗男女、不知倫理」字樣貼在住家外牆、樓梯間,及女方的汽機車上。
事後連男挨告,一審被法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至於涉犯跟騷部分,因告訴乃論逾期獲公訴不受理。
連男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雙方在5年前交往,得知小花喜歡小孩,表示願意為男方生下子女,自行就醫取出避孕器,後續確定懷孕,他欣喜無比,數年間每月負擔女方開銷30至70萬不等。
未料,2025年連男帶著女兒去做DNA檢測,才驚覺非親生骨肉,害他人財兩失,小花東窗事發下,於一次爭吵中申請保護令,自然連男被如此對待,所犯的的錯誤,並不構成誹謗。
二審法官認為,小花並非公眾人物,言論內容純屬個人私生活事項,無關社會公共利益,縱使行為屬實,也無法免除誹謗刑責,且原審判決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當。且連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因此,裁定駁回告訴,全案定讞。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拒絕兒虐、防止老人受虐,請勇敢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