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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高興!法官駁「配偶權」判小三免賠 1封信正宮逆轉有望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審法官認為,社會在進步,不應以「配偶權」限制夫妻雙方。(示意圖/翻攝畫面)

▲一審法官認為,社會在進步,不應以「配偶權」限制夫妻雙方。(示意圖/翻攝畫面)

一名陳姓女子控訴洪姓女子和丈夫過從甚密的關係,認為侵害配偶權,對洪女提起民事訴訟,求償80萬元。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大法官已解釋通姦罪違憲,性自主權較過去備受重視,不應使用配偶權概念求償,因此判決洪女免賠。此案引發法界不小討論,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為由,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根據一審判決,陳女主張,洪女於2019年4月起至6月間,經常深夜和丈夫通電話,同年8月間甚至與丈夫在外有牽手等情形,破壞其婚姻圓滿,侵害配偶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萬元。

不過法官吳佳樺認為,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結婚自由。另按釋字第791號「隨著社會自由化、多元化發展..婚姻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經更加受到重視與肯定..」可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到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的自主決定權。

而刑法通姦罪也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顯示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自主決定權。可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簡言之,代在進步「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陳女以主張侵害配偶權為由,向洪女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陳女不服,上訴二審,不過全案原定於2021年11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法院向洪女的戶籍地、通訊地寄送通知書卻都沒人領取。經當地警方查訪發現,2個地址都非洪女實際居住地。高院認為,洪女未收到通知書,無法詢問洪女是否同意法院自為裁判,為維護洪女權益,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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