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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申報 增置、修繕費皆應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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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地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其中購入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亦得包含於成本中一併減除,但必須提供發票、收據或支付價款等證明文件供核。

國稅局舉例 房地合一稅申報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度出售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裝修費462萬元(修繕費450萬元+家電用品12萬元),但未檢附修繕費的證明文件;甲君說明於2018年購入該房地後有委請包商進行老屋的翻新修繕,約定施作工程總價450萬元,但因時間過久,未保留相關憑證、估價單及給付工程款等證明文件,故該局無法認定裝修支出;另申報購入家電用品12萬元部份,雖有提示發票,但不屬能增加房屋的價值或效能的裝修改良支出,乃依前揭規定剔除462萬元,核定補徵稅額92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若有修繕的情形,應索取並保留發票或收據、估價單及付款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出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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