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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讚恐嚇犯「男子漢大丈夫」引爭議 律師: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判決文內出現法官稱被告是「敢做敢當男子漢大丈夫..」,讓苦苓痛批「打臉迷信世間還有正義的無辜小民」。(圖/翻攝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判決文內出現法官稱被告是「敢做敢當男子漢大丈夫..」,讓苦苓痛批「打臉迷信世間還有正義的無辜小民」。(圖/翻攝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知名作家苦苓在臉書上發文分享一段判決,批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下「敢作敢當的男子漢大丈夫,此等血性男子,實令人欽佩」,且被告可以不用入監服刑,可易科罰金,簡直「打臉迷信世間還有正義的無辜小民」。對此,律師葉恕宏認為,綜觀判決,其他被告皆不認罪,僅該名被告認罪,因此法官做出差別化,但「男子漢大丈夫」等語,只能說真的多餘了。

葉恕宏表示,綜觀判決內容,法官的量刑考量在於「認罪、不認罪」,不認罪的都判6個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僅該名認罪,判6個月或以下,得易科罰金。

遇到認罪的被告,法官會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各種情形量刑,該案的法官顯然做了差別化的處斷刑,「男子漢大丈夫」、「血性男子」等語似乎是故意寫給不認罪的被告看的。

只是,一般法官僅會在判決書上寫「審酌被告對於所涉犯行始終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等語,「敢做敢當的男子漢大丈夫..」等文字明顯是多餘了。即便法官「男子漢大丈夫」的定義和一般認知的定義不同,但確實會讓民眾看了感到錯愕。

根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苦苓發文中的「陳先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到6月刑期,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換算下來,如不入監,陳男得繳交72萬元罰金。

量刑理由部分,法官認為,被告等人素行不佳,主謀曾為警員,不思法定程序討債,惡性非輕「知法犯法,犯後飾詞卸責,毫無悔意」。另2名共犯也在審理期間矢口否認犯行,或雖承認有客觀行為,但不認構成恐嚇罪「顯見其等亦無悔意」。

因此包括主謀等3名被告「不宜輕縱,各犯行均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以免其等將來繳罰金給國庫後就沒事,如此將會造成社會治安愈來愈敗壞之弊,另每次犯行均比前一次犯行刑度更重,以與其等不知收斂之惡性相呼應,並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至於陳男,法官認為,其犯後在審理中坦承犯行「顯見其有正視己非,改過向善之意,相較於其他被告而言,確屬「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此等血性漢子,實令人欽佩,本院不忍對其重判,爰就其所為各次犯行,均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並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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