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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通霄鎮長成光電蟑螂問「外面行情多少」 索賄107萬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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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TWANT

苗栗前通宵鎮長陳漢志涉貪向光電業者詢問「外面行情多少」,後續索賄107萬元,遭判刑10年。(圖/CTWANT)

▲苗栗前通宵鎮長陳漢志涉貪向光電業者詢問「外面行情多少」,後續索賄107萬元,遭判刑10年。(圖/CTWANT)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竟當起綠能蟑螂涉嫌貪汙索賄,他2019年間利用公所經辦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專區等案,向廠商共索討回扣107萬元。苗栗地院24日宣判,依違反《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兩罪,判處陳建志有期徒刑10年,犯罪所得沒收;另鎮公所祕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廠商蔡弘懋,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1年4月及6個月。

判決書指出,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於陳漢志就任鎮長之初,共同謀議向廠商索賄,並由黃男於2019年3、4月間,向廠商探詢意願,但給付多少賄賂,雙方未達成共識。

同年8月間某日,陳漢志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2案的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蔡男委婉回答「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遂指示將相關秘密文件交付蔡男,有利該公司事先評估。12月間某日上午,蔡男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36萬元賄賂金給陳;隔年4月間雙方相約在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蔡男將紙袋裝的71萬現金,丟入陳漢志所駕駛的公務車內。

苗栗地院審結,法官認為陳漢志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賄賂,否認向另一業者要求賄賂;而陳志豪否認犯行,同案被告黃男、蔡男都認罪,合議庭綜合人、物證,認定4人犯行明確,陳漢志依違反《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罪所得沒收;陳志豪、黃男、廠商蔡男,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1年4月及6個月。至於另一被告、負責標租案的林姓承辦人,法官認他是受鎮長指示出席洽談及交付檔案,無犯意聯絡事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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