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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割毀國旗獲無罪!10年後被逆轉判刑 法官:毀損國旗形同侮辱國家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儀庭等人10年前將中正橋上數10面國旗以美工刀等工具割毀,有的被丟棄在橋下。(資料照/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艦隊臉書)
▲陳儀庭等人10年前將中正橋上數10面國旗以美工刀等工具割毀,有的被丟棄在橋下。(資料照/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艦隊臉書)

2015年間,「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等人,於2015年10月10日雙十國慶時,在新北市中正橋上,以美工刀、剪刀割毀懸掛在橋上的的數10面國旗,被依工三損壞國旗罪起訴。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3人各拘役20天,新北地院二審改判無罪。不過高等法院認侮辱國旗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日前憲法法庭裁定重新審判,高院29日改判3人各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2015年10月10日凌晨3點多,有目擊者報案,看到8到10人戴著口罩、手套,在中正橋上,將掛在橋上的10多面國旗割壞,立即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發現嫌犯有備而來,還特意避開監視器,最後仍一一逮獲,新北地檢署依侮辱國旗罪起訴陳儀庭等5人,2016年8月10日,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各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其中3人提起上訴。

新北地方法院二審審理後,認3人僅是表達政治意見,受言論自由保障,逆轉改判3人無罪。不過因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侮辱國旗罪有違憲之虞,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但因釋憲遲未有結果,改制後又遇大法官人事案被卡關,高等法院認為全案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訴訟程序延滯無可歸因於被告,又案件在法律上、事實上相對單純,應迅速審判,因此合議庭日前自行裁定重新審理。

法官認為,陳儀庭等3人雖辯稱依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Texas v. Johnson, 491 U.S.397(1989)判決見解,其等所為為表達政治意見,屬政治性象徵言論,但中華民國國旗在憲法上、政治上、法律去,對中華民國象徵意義甚為重大,且從德國及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來看,均有相類似損害國旗罪之規定,因此刑法第160條第1項之規定,為立法政策,乃國會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應由國會決定是否處罰及處罰方式,並無違憲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也無參考引用餘地。

又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具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在為兼顧對國家法及公共利益之保護下,法律尚非不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尤其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已超出行使言論自由之必要限度,自屬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負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之刑責。

被告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雖非法律所禁止,但也非必須以透過割毀中華民國國旗方式,才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的目的,且被割毀的國旗數量高達數10面,也不是自己所持有,顯然已經違反憲法規定的比例原則,被告辯詞並無理由。

另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之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為中華民國的防衛性憲法條款,任何意圖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進而損壞國旗的行為,為憲法所不容許。

法官強調,被告3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從小享受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努力成果所提供的教育、全民健保與各種社會福利,以割毀國旗方式侮辱中華民國,即有可責性。因此被告等人所稱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假藉言論自由,意圖侮辱中華民國。

因此原審判決無罪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有理,撤銷改判3人各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

#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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