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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人附議「60公里才算嚴重超速」 交通部回應了:暫不採納

圖、文/鏡週刊

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修法,行車速度只要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就視為嚴重超速,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認為規定太嚴苛,建議恢復「最高時速60公里才算嚴重超速」的舊制規定,獲得5千多人附議。交通部今(28日)回應,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交通部表示,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以超速60公里為例,超速駕駛較未超速者每秒多出 16.6公尺行駛距離,若發生突發情況,超速駕駛人幾乎沒有反應時間。

交通部統計,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1,853件、15,696件、15,297件,有持續上升的趨勢,去(2022)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今年4月的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此外,交通部也指出,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的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本來就是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規定,更應避免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行為,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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