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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靠救生衣救生棒「投奔自由」到金門 中國男被判4個月

記者莊淇鈞/金門報導

中國籍男子盛立國穿救生衣拿救生、棒偷渡到金門。(圖/翻攝畫面)

▲中國籍男子盛立國穿救生衣拿救生、棒偷渡到金門。(圖/翻攝畫面)

金門岸巡隊在今年6月11日凌晨2時許,透過雷達監控,發現在金門縣烈嶼鄉東坑岸際前方海域出現可疑光點移動,立即通報第九岸巡隊第三機動巡邏站人員趕往東坑岸際預警埋伏應處,隨後發現1名偷渡人士游上岸,當場將其逮逮捕。經第九岸巡隊報請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偷渡為中國籍男子盛立國,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金門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7號地院裁以簡易判決,盛男目前仍在服刑,尚未實施遣返,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扣案救生衣1件、救生棒(魚雷浮標)均沒收。

中國籍男子盛立國被逮。(圖/翻攝畫面)

▲中國籍男子盛立國被逮。(圖/翻攝畫面)

根據判決指出,盛立國為大陸地區人民,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應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竟基於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0日晚間10時許,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白城沙灘岸際出發,以身著救生衣並持救生棒(魚雷浮標)泅泳方式,於112年6月11日凌晨2時45分許,游至金門縣烈嶼鄉東坑岸際(陸軍L29據點)而進入臺灣地區,嗣為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人員發現,並當場逮捕。

盛立國所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盛立國未經許可即以泅泳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已嚴重影響境管及邊防安全,並構成治安潛在疑慮,犯罪手段甚為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於審理中所陳受教育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至扣案救生衣1件、救生棒(魚雷浮標)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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