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縱火燒死前妻新歡。(圖/警方提供)
南投周姓男子疑不滿陳姓前妻與黃姓男子交往,酒後騎車攜汽油至黃男、陳女同居及工作處潑灑後點火,造成黃男傷重死亡,陳女逃過一劫,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周男18年定讞。
判決指出,周男與陳女曾是夫妻,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離婚,由於周男曾對陳女施暴,南投地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但周男在保護令期間內的110年12月26日下午2時許,攜帶當天購買的汽油,酒後騎車至黃男、陳女共同居住及工作處。
周男朝黃男、陳女、屋內機台潑灑汽油再持打火機點火,導致黃男頭頸部、前後軀幹、四肢多處嚴重燒傷,送醫多天後死亡,陳女逃離現場而未遭火勢波及,此處住宅1樓內部物品則遭大面積燒毀、1樓牆面剝落,1樓至4樓倉庫及臥室等處也受濃煙燻黑。
周男落網後,坦承酒後騎車並在保護令期間內持汽油潑灑黃男、陳女、屋內機台等客觀事實,但否認殺人、放火犯行,法官根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等卷證資料,認定被告周男涉犯殺人等罪,犯行明確。
南投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6年,又犯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台中高分院認為,周男所犯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改判18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台北1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