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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翁河濱散步遭「腳踏車撞飛」昏迷10天亡…騎士判刑8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吳翁散步被腳踏車撞死,騎士被判刑8個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吳翁散步被腳踏車撞死,騎士被判刑8個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內湖區一名60多歲的吳姓老翁,去年10年間的某天清晨去河濱公園散步時,遭到一名34歲騎自行車的顏姓男子迎面撞上,頭部重創、昏迷倒地,送醫搶救10天後仍宣告不治。士林地院近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顏男8個月徒刑,案件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起事件事發於2024年10月15日上午8時許,顏男在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外河濱公園步道,騎乘自行車沿著汐止往大直方向行駛,當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路面乾燥平整,也未見明顯障礙物,卻因疏於注意,直接撞上正在步道上行走的吳翁,導致對方頭部受有外傷併顱骨骨折、腦出血,送醫後昏迷指數急劇下降,最終於10月25日不治身亡。

警方當下調閱現場周邊監視器,但僅拍到顏男事發前經過的影像,並沒有捕捉碰撞瞬間。而顏男事後雖主動承認肇事過失,並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但雙方因金額落差無法達成共識,吳翁遺孀悲痛提告,希望替丈夫討回公道。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該路段為自行車及行人共用之步道,顏男騎乘自行車沿河濱公園步道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吳翁導致重大憾事發生。

法官認為,雖然顏男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且事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願意協商賠償,惟肇事情節屬重大疏失,仍須依法究責。法官考量,顏男具大學學歷,目前從事電子業、每月收入約7萬元,且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最終依《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8個月徒刑,全案仍可提出上訴。

#士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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