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黃男以手機偷拍女子裙底。(示意圖/Pixabay)
彰化一名33歲黃男去年10月時,在高鐵台中站見一名年輕女子穿著短裙竟起色心,一路尾隨女子搭乘手扶梯上月台,且用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黃男自知神不知鬼不覺,不料女子透過手扶梯旁的玻璃反光發現黃男的猥瑣行為,氣得立即向警方報案。台中地院審理時,女子拒絕與黃男和解,黃男遭判處徒刑,可易科罰金,但不宣告緩刑。
據判決書指出,居住在彰化的黃男,去年10月23日上午7時許前往高鐵台中站,於站內北閘門北上月台電扶梯旁,見一名年輕女子穿短裙,他竟起色心一路尾隨,又偷偷以手機相機功能由下往上對著裙底拍攝,攝錄下女子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

▲女子被黃男偷拍裙底,透過「玻璃反光」揪惡行報警提告。(示意圖/Pixabay)
過程中黃男自以為無人知曉、囂張偷拍,沒想到女子從手扶梯旁的玻璃反光中,發現男子拿著手機對著她的裙底猛拍,她嚇得立即通報警方,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將黃男移送台中地檢署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但律師聲明給予黃男緩刑,但法官表示,黃男偷拍性影像,侵害性隱私法益,導致女方身心痛苦,考量黃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約9萬元。
至於律師聲明宣告緩刑,法官卻認為,黃男於公共場所恣意持手機錄製女方性影像,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衍生對於性隱私安全的危殆感而不敢外出,犯罪情節不輕,且被害人不願與黃男調解,不宜給予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