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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從國外網購「這類物品」 恐被罰3倍

生活中心/倪譽瑋報導

從國外進口「仿冒品」到台灣,無論其價格高低都會被罰。(示意圖/資料照)
從國外進口「仿冒品」到台灣,無論其價格高低都會被罰。(示意圖/資料照)

財政部關務署修正《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原先進口仿冒品,其價格低於5000元免罰,如今新制6月上路,仿冒品被查獲,無論其價格高低,都可處以貨價3倍以下罰鍰

淘寶進口Apple山寨貨 高雄男違反商標法遭判刑

據判決書記載,高雄一名經營網購的黃姓男子,2022年12月在知名中國購物網「淘寶」買了580個Apple(蘋果)充電線及豆腐頭,線有400條、電源轉接器180顆,在2023年2月8日透過空運進口到台灣,引起台北海關人員注意,將充電線送往數位科技公司檢定,驚覺這些Apple產品全是山寨的,涉嫌違反商標法。

黃男坦承在淘寶買Apple設備賺價差「對方說是原廠正品,是批價的價格」強調自己對仿冒不知情;檢方提出,黃男大量進口卻未向賣方索取原廠證明文件,加上無法提供對話紀錄,不採信其說詞。橋頭地方法院審理,黃男行為恐影響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聲譽,也損害蘋果公司潛在市場利益,依違反商標法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

不能從國外買假貨回台 當真品賣更可重判7年

事實上,過去台灣高等檢察署曾提醒,輸入或販賣「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的仿冒品恐構成犯罪,在輸入方面,從國外或中國進口仿冒品,雖然還沒販賣,但仍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進口仿冒品自用或餽贈他人,但關稅法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得進口」,有侵害商標權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得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並查扣沒入該貨物。另外,把仿冒品當真品販賣罪責更重,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海關連抓出仿冒品 財政部新制:取消進口「小額免罰」

今(2025)年財政部關務署修正《海關緝私案件免處罰標準》,過去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即未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進口貨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5000元者」免處罰鍰;但2024年海關共查獲多起進口違規案例,涉及27.1萬件仿冒品,為遏止歪風,取消私運仿冒品「小額免罰」機制。

今年6月起,旅客購買假名牌包包、手錶、3C產品等仿冒品,即使價格未超過5000元,仍將被沒收,且都可處以貨價3倍以下罰鍰,無論價值高低均不予免罰。

#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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