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師瑞德報導
金管會修正金控投資辦法:首投金融機構持股逾25%、首投公開發行公司採現金;公開收購先核後說;DLR設調整期;決策納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刪「不反對決議」;否准同一標的一年不得重提,降不確定、穩市場。(圖/資料照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6)日表示,為使法規更貼近金融市場併購實務並健全市場秩序,參考國內外案例經驗後,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之修正。該案於114年7月31日召開公聽會蒐集專家學者及金控業者意見,草案完成法規預告並參酌外界建議再行修正,將於近期完成發布程序。
在預告期間,外界基於董事會實務運作與公司治理程序,建議刪除「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等過度限縮之規定,並調整應備書件內容;金管會已悉數採納並納入本次修正。修正後,重點聚焦在七項調整:
其一,金控公司首次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避免股價波動侵蝕股東權益。 其二,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須逾25%,回歸金融控股公司法對控制性股權的定義。
其三,首次投資金融機構的應備書件,改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之計畫。
其四,提供雙重槓桿比率(DLR)之調整期間,以符合併購作業實務。
其五,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強化董事會決策過程。
其六,投資案未經許可前,公開收購條件不得對外公布,以避免影響市場波動與股東權益。
其七,經否准之申請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金管會指出,自民國91年首次訂定金控投資管理規範以來歷經多次沿革,本次修正的目的在於貼合併購實務、減少整併過程不確定性、加速可行個案完成並維護市場秩序與股東權益;相關法制作業將依程序辦理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