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劉彩萱、劉若琳姐妹向高院聲請調查事項包括調查剴剴曾用的澡盆、果汁機可打廚餘,但都被法官駁回。(圖/資料畫面)被控虐死1歲男童「剴剴」的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姐妹,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判處各無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10日開庭審理,姐妹倆的委任律師分別向法官聲請調查罪責證據、科刑證據,包括調查一紅色澡盆,釐清劉若琳把剴剴扶正是否為正常反應,以及調查果汁機是否能當作廚餘機使用。合議庭裁准調查4項科刑證據,訂於12月22日辯論終結,擇期宣判。
劉彩萱聲請的科刑證據包括,112年法務部統計年報節錄及內政部網頁資料,為證明原審判決是否有科刑裁量不當,且判決結果實質上讓被告完全隔絕於社會。
另還包括聲請向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函調自5月14日解除禁見以來,所有家屬接見、寄送物品之紀錄,用以證明原審以劉彩萱家庭支持不足,作為影響量刑之評價,但在解除禁見後,劉彩萱的家人不僅確實持續接見並在經濟及生活上予以支持,足以反映其社會復歸可能。此3項聲請,高院法官皆裁准。
劉若琳則向高院聲請向女子看守所調閱自5月14日解除禁見以來,輔導、接見、書信、就醫、用藥紀錄等。律師認為若高院審理後仍認劉若琳有罪,則為利於審酌刑法第57條事項,有調查劉若琳於原審審理後之生活狀況必要。此部分,高院法官也裁准。
不過劉若琳聲請調查紅色澡盆及勘驗照,因原審認定劉若琳曾將被綑綁後塞進「桶子」裡的剴剴扶正3次,卻未解開其束縛,但該「桶子」到底為何物,原判決懸而未決,容器的具體型態,對於剴剴當時處於何種情境、一般人見此會有何反應、選擇先將扶正是否異常等,均有關鍵性影響,有使原判決因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不過對此,高等法院認沒有調查必要。
劉彩萱也聲請調查一則網路新聞,該新聞標題為《他稱果汁機取代廚餘機可行?網直搖頭:還是要洗阿》,認為該篇報導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劉彩萱有餵食剴剴燒焦物,理由是「鮮少有人會大費周章將欲倒掉之食物,先行泡軟、再打碎,則劉彩萱前所辯,已非無疑....」等語,與社會大眾之經驗法則有違。此部份,高院也認為沒有調查必要。